近日,針對有關太白市地質和環境條件不適合建設地下研究設施的報道,韓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署直接予以駁斥,稱該說法并不屬實。
此前有媒體報道,韓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署在公布用于研究的地下研究設施(URL)時,將地下500米處分布“單晶巖”列為選擇條件,而太白市地質環境無法滿足這一要求。
對此,韓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署作出解釋。在2024年6月舉行的“地下研究設施選址招標競賽”中,規定“單晶巖(經授權地質圖確認)”須分布在地下約500米深度,但告示中并未要求“不得混入其他巖石”。就太白研究場而言,已確認地下約500米深處有充分分布的花崗巖層,實際鉆探勘察結果顯示,花崗巖層分布在482至518米深處,深度約700米。作為參考,日本瑞浪地下研究設施分布著厚度達170米的沉積巖并延伸至白堊紀花崗巖,瑞士蒙特利地下研究設施也在粘土巖和石灰巖混合區域設置了地下研究設施。
此外,針對“由于與實際處置環境不同,難以驗證阻止放射性物質移動的能力”這一說法,韓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署同樣予以駁斥。依據《高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特別法》,地下研究設施大致分為“研究用地下研究設施”和“處置設施場址內的地下研究設施”,報道中提及的地下研究設施屬于“研究用地下研究設施”。該法規定,與實際處置環境設置在同一場地的研究設施為“處置設施場址內的地下研究設施”,并非“用于研究目的的地下研究設施”。根據高放射性廢棄物特別法對放射性物質移動等進行最終確認,以及根據確認結果制作許可申請文件等工作,是今后在實際處置場設置的“處置設施場內地下研究設施”內開展的內容,并非在太白市進行。處置設施場址內地下研究設施是在處置設施建設場地的地下環境中,對處置設施安全相關要素的性能進行“研究和驗證”的設施。
韓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部門指出,由于尚未開始處置場的公開募集,甚至不清楚實際處置場的具體位置,因此以實際處置環境為基礎討論場址適宜性是不符合時間順序的說法。
最后,對于“處置設施必須位于均質、單一基巖內,且不含石灰巖等”的說法,韓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署表示這不符合其主張,是不真實的。該署解釋稱,通知中明確指出“處置場(處置井或處置隧道)必須位于強度高、巖體均質的單一基巖內”,“處置設施”是指由屏障隔離的獨立處置結構(處置坑、處置隧道),放射性廢物最終在此處置,這與文章中提到的“處置設施”概念不同。“處置設施”是一個涵蓋地上和地下設施、通道洞穴和垂直豎井等內容的整體概念。所有深海處置設施的“處置庫”必須位于單一基巖內,該基巖具有高強度和均質巖體,不含石灰巖或其他高度各向異性的不穩定巖體。就太白研究場而言,在“處置場”預計深度500米的區間內,分布著足夠大的花崗巖層,滿足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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