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月 18 日至 21 日,14 個締約方和簽署國以及 18 個觀察員國的代表以線上或現(xiàn)場方式出席了會議。
上個月,在奧地利維也納國際原子能機構總部舉行的《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締約方和簽署國第四次會議上,與會者聽到了建立全球核損害責任制度的進展情況。
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干事拉斐爾·馬里亞諾·格羅西在開幕致辭中強調(diào)了國際責任制度在支持全球核電增長、實現(xiàn)凈零碳排放和氣候目標以及解決經(jīng)濟發(fā)展和能源安全方面發(fā)揮的重要作用。“《核安全公約》于 2015 年生效,標志著建立全球核責任制度的一個重要里程碑。目前,該公約涵蓋了全球數(shù)量最多的核反應堆,約 180 座,”總干事說。
來自 14 個締約方和簽署國(阿根廷、澳大利亞、加拿大、加納、印度、印度尼西亞、日本、黎巴嫩、立陶宛、摩洛哥、秘魯、菲律賓、阿拉伯聯(lián)合酋長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和 18 個受邀觀察員國(亞美尼亞、巴西、保加利亞、中國、愛沙尼亞、芬蘭、德國、肯尼亞、墨西哥、緬甸、巴拉圭、波蘭、新加坡、南非、西班牙、泰國、英國和烏拉圭)的約 60 名代表,以及來自核供應商、保險公司、貸款機構、歐盟和經(jīng)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OECD)核能機構的受邀觀察員參加了第四次會議。
會議重點討論了擴大 CSC 成員范圍以及為 CSC 的運作提供指導。特別是,正在加入或正在認真考慮加入 CSC 的國家代表分享了他們對該公約的看法和觀點,包括關于可以促進成為締約方的決定的活動的建議。會議確定了加入 CSC 的若干原因,包括通過更高的保證賠償來提高公眾接受度;解決供應鏈問題;增強投資者和貸款人的信心;確保與鄰國以及供應商、投資者和貸款人所在國家的條約關系。業(yè)內(nèi)人士表示,基于 CSC 的全球責任制度將極大地促進世界各地核電項目中核責任的處理,并表示希望更多國家加入 CSC。
第四次會議主席、美國能源部民用核計劃助理總法律顧問本·麥克雷表示,以《核能責任公約》為基礎的全球核責任制度是充分實現(xiàn)核電應對氣候變化、經(jīng)濟發(fā)展和能源安全承諾的關鍵。
“CSC 確保對人員、財產(chǎn)和環(huán)境造成的損害進行及時、公平和有意義的補償,并為運營商、供應商、投資者、貸款人和保險公司參與核項目提供必要的法律確定性。
麥克雷說:“CSC 為鄰國提供了采取區(qū)域性方式處理責任的手段,并確保沿海國家的法院對其領海和專屬經(jīng)濟區(qū)內(nèi)的核事故擁有專屬管轄權。”
金融界和保險界的代表還介紹了他們?nèi)绾卧u估核風險,以決定對核電項目的投資和保險。與會者了解了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后的賠償情況。
國際原子能機構法律事務辦公室核法與條約法科科長安東尼·韋瑟羅爾表示:“CSC 年度會議和閉會期間工作有助于締約方隨時準備實施公約,包括必要時的補充國際基金。除了討論相關事項外,本次會議的一個主要目的是提高那些尋求加入公約的國家對 CSC 的認識并加深對 CSC 的理解。”
2019年,CSC締約方和簽署方首次會議在加拿大渥太華舉行,國際原子能機構接受了邀請,擔任未來會議的秘書處,并定期召開此類會議。背景
《核安全公約》于 1997 年在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主持下通過,是目前唯一涵蓋全球最多核反應堆的國際核責任公約,約 180 座,占此類運行反應堆的 43%。《核安全公約》有 11 個締約方(阿根廷、貝寧、加拿大、加納、印度、日本、黑山、摩洛哥、羅馬尼亞、阿拉伯聯(lián)合酋長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和 11 個簽署國(澳大利亞、捷克共和國、印度尼西亞、意大利、黎巴嫩、立陶宛、毛里求斯、秘魯、菲律賓、塞內(nèi)加爾和烏克蘭)。該公約為所有加入現(xiàn)有國際核責任公約之一或已制定符合《核安全公約》附件中基本核責任原則的國家立法的國家提供了“保護傘”。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在線 核安全公約計算器 使各國能夠計算出可能向《核安全公約》應急補充國際基金捐款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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