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報道,印度政府將首次邀請私營公司投資核電項目,以促進這一重要非化石能源的增長。這一變化發生之際,印度正在追求其電力行業脫碳的目標。印度在 2021 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會議 (COP26) 上宣布,到 2030 年非化石發電容量達到 500 吉瓦 ( GW) [2]的目標遠高于目前約 190 吉瓦的容量GW。如此雄心勃勃的目標需要核電的大力貢獻,而核電裝機容量為 7.5 吉瓦,僅占印度總裝機容量的 2%。
政府的這一舉措是擴大印度核電行業可利用投資池的突破性的第一步。這標志著私營部門在印度核電產能擴張中的作用日益增強,盡管核電站的運營仍由國家實體負責。據報道,參與其中的公司——塔塔電力公司(美國最大的發電公司之一)、信實工業公司、阿達尼電力公司和韋丹塔有限公司——可能各自投資約 53 億美元,并通過電力銷售賺取收入。公共和私營部門之間的這種伙伴關系為印度核電行業的發展帶來了希望。
逐步轉向國控核電
印度的核電項目自啟動以來一直由國有和控制實體負責;1962 年《原子能法》將所有與原子能相關的活動限制在中央政府及其設立的公司或公司范圍內。這也使得原子能部(DAE)及其主要核電運營商印度核電有限公司(NPCIL)的所有產能擴張都依賴于中央政府。NPCIL 目前遵循 30:70 的股債比例,其中 30% 的資本以中央政府參股或 NPCIL 內部儲備的形式提供,其余部分通過貸款和發行債券的形式提供,在昆達庫拉姆核電站的情況下,則通過俄羅斯信貸提供。
2015 年的一項修正案擴大了“政府公司”的定義,將 DAE 范圍之外的其他國有公司包括在內。這一重新定義允許中央政府擁有多數或控股股權的公司與NPCIL合作開發核電項目。最值得注意的是,在修正案之后,NPCIL 能夠與 NTPC(前國家熱電公司)成立合資企業——考慮到 NTPC 的雄厚財力和作為該國最大電力公司的主導地位,這是一個積極的發展。該合資企業名為 ASHVINI (Anushakti Vidhyut Nigam Limited),正在開發 Chutka (2×700 MW) 和 Mahi Banswara (4×700 MW) 項目,以建造加壓重水反應堆 (PHWR)。
繼這一重大舉措之后,印度私營部門也對在該國擁有和運營核電站表現出了興趣,NPCIL 一直在尋找替代戰略和合作,為核電項目籌集資金。然而,DAE 一直不愿倉促向私營部門敞開大門,因為核發電需要大量敏感知識和技術的轉讓。更重要的是,核電站的運營還需要嚴格遵守安全、安保和保障的高標準,并遵循印度獨特的核責任制度。
總而言之,這意味著加強私營部門對核電的參與必須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而進行關鍵投資是私營部門熟悉印度核電行業重要方面的合乎邏輯的第一步。
雖然私營公司已經在供應主要部件、設備制造和相關服務方面發揮了作用,但2015年的修正案和這一進一步自由化的最新舉措將有助于印度核電計劃通過合資企業和私募股權在新領域吸引更多資本。路透社報道稱,將允許私人投資核電站、土地和水資源以及核電站反應堆綜合體以外地區的建設活動。NPCIL 將繼續建設和運營發電廠并管理燃料原料,這可能會減輕 DAE 對與私營實體合作的一些擔憂。
成長空間
NPCIL目前運營著24座核電反應堆,其中包括容量為700兆瓦的卡克拉帕爾原子能項目第四號機組(KAPP-4),該機組于2023年2月20日并網。此外,還有八座容量為6,800兆瓦的反應堆正在運營中。處于不同建設階段的 10 座 7,000 兆瓦反應堆正在開展項目前活動,例如土地征用、環境清理、采購活動、場地基礎設施開發、公眾宣傳、主電廠土建工程的維護等。 到 2031-32 年預計總容量為 22,480 兆瓦(表 1)。憑借私營部門的潛在投資,DAE 希望到 2040 年再增加 11,000 兆瓦。一旦圍繞私營部門投資的新協議得以實現,這些公司很可能會參與一些項目前的活動未來的項目。

私營部門擁有豐富的資本,而公共部門,特別是NPCIL,是技術開發和運營的大師,尤其是本土的PHWR。然而,利用雙方的優勢促進核電領域的進一步私有化最終需要對 1962 年《原子能法》第 3 條進行修訂,該條規定限制政府擁有和運營核電廠。目前,私營部門投資是加強私營部門參與核電的重要一步,這對于實現印度清潔能源目標至關重要。
免責聲明:本網轉載自合作媒體、機構或其他網站的信息,登載此文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本網所有信息僅供參考,不做交易和服務的根據。本網內容如有侵權或其它問題請及時告之,本網將及時修改或刪除。凡以任何方式登錄本網站或直接、間接使用本網站資料者,視為自愿接受本網站聲明的約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