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福清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懇請對福建福清核電廠3、4號機組安全相關系統和設備定期試驗監督要求(2.0版)進行審評的請示》(福核發〔2019〕128號)和《關于懇請批準福建福清核電廠3、4號機組安全相關系統和設備定期試驗監督要求(2.0版)的請示》(福核發〔2022〕37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了技術審評,認為你公司《福建福清核電廠3、4號機組安全相關系統和設備定期試驗監督要求(2.0版)》是可以接受的,現予批準。
你公司應嚴格遵守我局批準的安全相關系統和設備定期試驗監督要求,確保福建福清核電廠3、4號機組運行安全。
國家核安全局
2022年6月1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6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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