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是國家戰略性高科技產業,加快推動我國核電“走出去”,有利于促進相關國家經濟增長,增進國際文化交往與合作,是推動我國構建能源領域人類命運共同體、落實“一帶一路”倡議的重要抓手。
1 背景
核電“走出去”有利于加強對外開放、構建新發展格局。
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共同目標確立,“一帶一路”倡議,《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簽訂,《中歐全面投資協定》談判完成,以及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
標等,給核電“走出去”帶來重大機遇。核工業技術的創新與發展促進了核領域的國際合作,推動了國家間政治外交的延伸。政治方面,落實“一帶一路”倡議, 與相關國家結成利益共同體、責任共同體和命運共同體;外交方面,實現“百年聯姻”、助力大國外交,提高當地人民福祉,改善當地國計民生。
我國核電“走出去”的基礎與優勢明顯。2021 年 1 月 30 日,“華龍一號”全球首堆——福清核電 5 號機組正式商運,我國核電躋身世界第一方陣。目前,國
內外 9 臺“華龍一號”核電機組工程建設均有序推進,“華龍一號”的批量化建設正在發揮規模效應、集成效應。我國核電自主技術能力已具備同發達國家同臺競技的實力,核電裝備制造和項目建造能力處于世界領先地位,我國核電走向更大的世界舞臺具備了良好的基礎和全產業鏈優勢。
核電“走出去”可帶動我國核電上下游產業鏈發展。目前,我國正在積極開展與巴基斯坦、阿根廷、保加利亞、匈牙利、沙特、哈薩克斯坦、阿聯酋、英國、意大利等國家核領域務實合作。出口一臺“華龍一號”核電機組的價值相當出口 30 萬輛小汽車,需要配套數十萬臺(套)設備,每年創造就業崗位 20 萬個,核電 60 年運營期及最后退役可帶動我國天然鈾、核燃料、運維、退役全產業鏈相關企業“走出去”,項目全壽期創造直接經濟收入約上千億元人民幣。
2 存在的問題
核電“走出去”缺乏統籌協調機制。核電屬于政府間重大投資項目,國外競爭對手常打政治經濟組合拳而形成優勢。從國內來看,在項目出口審批、裝備與材料出口中,需要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防科工局、核安全局、外交部、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等多部門的支持。在國家領導人關懷下,各政府部門均積極支持核電“走出去”,但涉及多部委交叉的問題,因缺少國家層面統一協調的機制,推動力量較分散,難以與競爭對手抗衡,也無法實現國家利益最大化。
核電“走出去”亟需完善國家法律保障與政策支持。海外項目合作除了面臨國別風險、融資風險、技術風險等傳統風險之外,還面臨核特殊風險。在核事故賠償風險防范方面,國內至今缺乏專門立法,核電企業缺少應有保護;在乏燃料管理問題上,針對出口核電站,國外用戶普遍傾向于合作方幫助解決乏燃料回取問題, 而國內法律尚未明確。此外,核電“走出去”還缺少投融資優惠政策支持,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能提供的海外核電項目建設的貸款利率偏高,貸款期限較短,核電“走出去”的政策保障與常規商業項目類同。
3 相關建議
一是加強我國核電“走出去”統一協調。建議將我國核電“走出去”由企業層面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牽頭,由外交部、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能源局、國防科工局、海關等部委,以及主要核電企業、裝備企業、金融信保機構組織等共同組成的核電“走出去”跨部委協調機制,有效發揮國家政治、外交、產業、財稅等組合拳優勢,推動一批條件比較成熟的核電“走出去”重點項目落地。
二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核電“走出去”一攬子政策。加快推進原子能法、核損害賠償法等立法,進一步明確乏燃料管理政策。建議國家財政部制定核電“走出去”專項融資政策,具體包括:延長貸款期限,降低綜合融資成本,降低信保費率,對賣方信貸模式下央企集團承擔的財務費用給予足額的財政補貼等。
免責聲明:本網轉載自合作媒體、機構或其他網站的信息,登載此文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本網所有信息僅供參考,不做交易和服務的根據。本網內容如有侵權或其它問題請及時告之,本網將及時修改或刪除。凡以任何方式登錄本網站或直接、間接使用本網站資料者,視為自愿接受本網站聲明的約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