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和中國工程院制定的政策目標,核電將成為 我國的主要能源之一。事實上, 核電沒有絕對安全。一方面, 核廢料污染周期長達20 萬年,目前所有國家都無法解決這一問題;另一方面,我國的核安全立法和制度保障仍不到位。在國際上,放棄和淘汰核電是一種趨勢。本文認為:我國利用核電,應該控制范圍和規模。解決能源短缺的根本出路是,大力開發新能源,同時積極探索未來可用的新能源。
1954 年,以前蘇聯第一座核電機組建成為標志,人類開始步入和平利用核能新時代。1981 到2000 年間,由于美國三哩島以及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事故發生,直接導致全世界核電利用停滯,人們開始重新評估核電的安全性和經濟性。進入 21 世紀后,由于能源和環境危機越來越嚴重,核電作為一種“清潔”能源重新被人們提起。目前,世界上已有 30 多個國家和地區建有核電站。根據世界原子能聯盟的報告,全球核電在逐步增長,2018 年核能發電量達到 2563TWh,人均核電用電量為10.3%,比 2017 年增加了 1.7%。
一、我國核電發展現狀
我國自 20 世紀 80 年代開始制定核電政策,建設壓水堆核電廠。1991 年,第一座 30 萬千瓦核電站秦山核電站投用,1994 年大亞灣 100 萬千瓦壓水堆核電站投用。之后,我國又相繼建設了秦山二期、嶺澳、秦山三期和田灣等核電站。2011 年,日本福島核電站泄漏事故發生后,中央政府一度暫停了所有核電項目審批,并對現有設備進行綜合安全檢查。但在 2012 年 5 月,核電站項目又被重新提上議事日程,而且獲得加速審批許可。
截至 2019 年 6 月,我國大陸運行核電機組共 47 臺,[1] 核能發電量居全球第三位,占總發電量的4.2%。與此同時,我國在建核電站數量占世界在建核電項目總量的 40% 以上。按照國家發改委的規劃,我國 2020 年在役核電機組超過 70 座,占發電裝機總容量的 5% 以上,2030 年這一比例達到 10%,2050 年裝機容量超過 4 億千瓦。[2] 根據國家能源局和中國工程院的政策目標,2020 年核電發展總量為 8000 萬千瓦,2030 年為 2 億千瓦,2050 年為 4 億−5 億千瓦,核電將成為我國的主要能源之一。我國《“十三五”規劃綱要》也明確提出:“加速開發新一代核電裝備和小型核動力系統、民用核分析與成像,打造未來發展新優勢。”在 2018 年中國電力發展論壇上,核電被描述為“人類最具希望的未來能源之一”。[3] 據統計,除了將要建設的星羅棋布的核電站,我國在用核放射源達到 10 萬余枚,涉及單位1 萬余家,在用核射線裝置 12 萬余臺(座),涉及單位近 5 萬家,[4] 覆蓋全國 31 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
2018 年以后,由于核電發展“規劃”遭到學界、民間團體和很多專業人士的激烈反對,加上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經濟增速放緩,電力緊缺現象得到緩解,內地籌建的核電站先后被黨中央和國務院“叫停”。但是,從政策層面看,該計劃只是暫時擱置,而不是終止或取消。因此,核安全隱患依然存在,繼續研究核電安全及相關問題仍有必要。2014 年,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上首次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將核安全作為非傳統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使國家安全的內涵更加豐 富,內容更加全面。[5]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必須“堅持國家利益至上,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統籌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6] 體現了國家對安全形勢的科學研判和安全戰略思想的與時俱進,也體現了國家對維護核安全的高度重視和堅定信心。
二、我國核電發展的主要問題
(一) 核電沒有絕對安全
1. 核電站設計的“安全”系數,都是理論上可計算,未經實踐或實驗考驗的“理論值”
由于人類的安全技術還沒有完全到位,不論如何設計和測試,都不能保證其“不安全系數”為 零。[7] 核電站是迄今人類設計的最復雜的能源系統,核反應堆是非常復雜的機器,任何復雜的系統都不能保證永不出錯,且一個錯誤會導致另一個錯誤。人們普遍忌憚核危險,因為其危險系數實在 太高了!1979 年美國三哩島核泄漏事故就是“由于設計相關問題以及人為失誤”,“導致事故擴大”。[8] 切爾諾貝利核電站事故、吉斯亭災難、蘇聯 K-431 核潛艇事故、蘇聯核潛艇 K-19 事故、白堊河核反應堆事故、溫德斯格爾火災、哥斯達黎加放療事故、薩拉戈薩放療事故、戈亞尼亞事故、 教堂巖鈾礦石泄露、SL-1 和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等,都暴露了核安全設計的疏漏和不足。美國核設施實地對抗演習結果表明,“單靠桌面電腦的模擬和易損性評估,只能揭示評估者所能想象的漏洞”,[9] 評估者想像不到的漏洞仍有可能會被漏掉。
2. 任何安全設計都經受不住人為事故和自然災害的襲擊
法國原子能委員會領導的一個評估活動表明,沒有任何技術創新能夠消除核電站運行中人為 的錯誤,尤其是在維護和測試時,只要有人在很小的環節犯下一個小錯誤,都可能導致整個系統崩潰。不僅如此,自然災害的影響也是防不勝防。福島核事故表明,并非日本“做不出安全型核電 站”,“而是日本人沒有預料到會發生‘千年一遇’的 9 級地震,又激發‘難得一見’的大海嘯”。[10] 我國是旱澇頻仍,地震、地質、氣候災害多發的國家,現擬在長江流域建造的核電站有 22 座,總功率高達 2600−3000 萬千瓦。長江流域在歷史上有連續多年大旱的紀錄,一旦遭遇大旱,水源枯竭,很可能出現特大核電站事故。[11] 正如何祚庥院士所說,即便沒有旱災,如果常年累月將大量的溫度超過 80 度的熱水向長江或其支流傾注,會將水中的魚和很多生物燙死,造成嚴重的熱污染。
3. 核恐怖襲擊和戰爭打擊防不勝防
近幾年,國際恐怖組織一直在尋找能夠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巨大物質損失的恐怖手段,他們尤 其垂涎核恐怖襲擊。中國應對國際恐怖分子、民族分裂分子和宗教極端分子等襲擊和破壞的壓力 也很大,盡管中國核安保水平有一定提升,但由于核電站數量多、分布廣,管理人員缺乏,核安保措施也非 100% 嚴密,很難確保沒有失誤。而且,恐怖分子要襲擊核電站,在技術上很容易實現。除了可以用飛行小型爆炸物直接命中核電站主體部分,斷電、斷水和網絡攻擊,[12] 都將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失。此外,還要考慮未來可能發生的戰爭打擊。由于臺灣問題遠未解決,與周邊國家的領土爭 端也從未間斷,很難說將來不會爆發局部戰爭甚至大規模戰爭。那時候,正如臺灣一個電視節目主 持人所說,只要瞄準大陸遍布各地的核電站和核設施發射導彈,就等于投放成百上千的核武器。
4. 中國核電安保設施處于事實上的較低水平
由于國家發改委要求核電的發電成本不能超過石油發電成本的 20%,中國設計的核電站為了降低成本,實行的安全標準是很低的。中國的核電之所以“便宜”,就是因為建設的安全標準低,而且沒有算上后續處理成本。[13] 這里舉兩個例子:其一,中國的“快中子堆”系引自法國研發的鳳凰堆, 或又吸收了俄羅斯的某些技術。而在法國,鳳凰堆被公認為性能不夠安全,沒有產業化前景,已經停 止研發。其二,中國在建核電站主要引用美國西屋公司的 AP1000 技術和標準。“9·11”事件后,美國法律要求新建核電廠必須在遭遇類似波音 747 這樣的大型飛機惡意撞擊下,仍能保證反應堆堆芯或安全殼安全。中國因沒有法規這樣要求,未采用這項設計修改。事實上,美國 AP1000 升級版技術于2011 年在英國競標時已慘遭安全評審出局,說明國際社會對其安全可靠性持觀望和懷疑態度。[14]
(二) 核廢料的問題無解
1. 核廢料的污染周期長
目前,世界上核電站的壽命只有 40 年,而其退役后留下的核廢料污染周期長達 20 萬年,會給環境留下巨大的包袱。根據學者吳輝的研究,核電企業解散后,數千噸高能核廢料和數萬噸中低放 固體垃圾留在當地,誰來監管、保護和預防事故發生?這些核廢料只能靜靜地存在,慢慢地擴散, 摧毀周圍的一切。國外的研究表明,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比活度受大氣沉降自然源的影響很大,而 且 137Cs 的有效耗盡半衰期系數遠低于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15] 核廢料只要吸入 10 毫克就足以致命,到時誰來保護民眾的安全?因此,我們不能僅僅考慮 40 年運行期間的安全,而忽略長達20 萬年的核廢料的安全,也不能僅僅考慮 40 年運行成本,而忽略長達 20 萬年的核廢料處理成本。如何妥善處理和儲存核廢料,保證其在長達數十萬年內不致嚴重破壞人類居住環境,世界各國包括 我國都未能找到妥善方案。
2. 對核廢料無法進行消除放射性處理
目前,人類所能夠控制的核反應對象只有鈾 235 和钚 239,其它放射性元素如氚等無法解構,只能任其衰變,輸入環境。[16] 因此,高能核廢料確實無處可去,這也是福島核電站將 400 噸污水直接排入大海的原因。根據學者吳輝的研究,高能核廢料無論是丟到海里,還是送到太空,還是在陸地 上深埋,都是行不通的。丟到海里已經被國際法所禁止,運到太空雖然比較安全,但幾十萬噸核廢 料(還不包括沾染放射性物質的廠房、設備、排放物等)的發射成本令人無法承受,而且也存在發射事故的可能性。在陸地上深埋也是不可行的。[17] 美國內華達州的尤卡山核廢料處理場,籌劃了30 年后最終放棄。原因是核廢料持續高熱,如果不能持續冷卻,就會自燃,造成氫氣爆炸,或者遇水爆炸。[18] 現在所謂第四代核技術即“快堆”(“快中子反應堆”簡稱),號稱能解決核廢料問題。其真相只是把核廢料的一小部分加以利用,而不是把核廢料整個吃掉。吳輝認為,就算現代科技能將其中的钚提取出來,剩下的殘渣仍要處理,只要有殘留,同樣可以毒死全人類。
3. 如果算上后續處理成本,核電是副產出
首先,核反應堆無法徹底拆除,只能“進入永久關閉狀態”,[19] 因為其堆芯劇烈的輻射,能讓人分分鐘斃命當場。目前,美國人想到的唯一辦法是建一層墓棺,攔住核廢料的擴散?;炷恋氖褂?壽命只有 100 年,100 年后在日曬雨淋下就會開裂,甚至變成齏粉。到時候如果仍想不出辦法,就只能繼續新建墓棺,20 萬年就是 2000 層。[20] 這個費用顯然沒有算進電價成本。其次,中低放廢物(沾染了放射性物質的廠房、設備、排放物等)的處理也是巨大的難題,如核廢料儲存庫安全“對芬蘭未來數千年生態系統的影響”已經引起了廣泛討論和關注。[21] 因此,美國緬因州退役的洋基核電站一直是露天存放。美國解決不了核電站的退役問題,德國、法國、日本和中國也不例外。根據 何祚庥院士提供的數據,一個功率為 100 萬千瓦的核電站,需要的后處理廠建造費用是 6 億歐元, 相當于建幾個核電站。至于“核嬗變”、“地質處置庫”等核安全措施,由于缺乏成熟技術,不知道要花多少錢。[22] 如果把這些計入成本,核電無疑是副產出。
4. 中國可利用的鈾資源有限
根據《中國能源中長期(2030、2050)發展戰略研究》“核能卷”提供的數據,全世界“保有可采天然鈾儲量為 550 萬噸”。其中,我國探明的天然鈾礦儲量只有 17 萬噸,且大型的、易開采的天然鈾礦產資源較少,[23] 屬于貧鈾國家。目前,全世界每年核電需要消耗鈾燃料 81633 噸,按現有產能,地球上的鈾礦最多可用 70−80 年,“因鈾燃料與化石燃料一樣,是不可再生能源,也有枯竭的一天”。[24] 根據何祚庥院士的測算,如果我國要實現“2050 年核電達到 4 億千瓦以上”的既定目標,將至少面臨“高達 400 萬噸天然鈾可采儲量”的短缺,這個數字已經占到全世界鈾資源總儲量的 72%。中國地質科學院全球礦產資源戰略研究中心閆強博士分析,由于鈾礦需求量將大大超過我國現有資源 量,面對急劇攀升的需求,鈾礦供應嚴重短缺很快就會出現。[25] 如果不顧現實和客觀條件,盲目地大批上馬核電站,一旦開工不足,必定到處都是廢棄的核電廠,也就意味著土地的永久喪失。
(三) 核安全立法和制度保障不夠
1. 核安全立法體系不健全
到目前為止,中國尚未建立完善、科學規范的核安全立法體系。2016 年,在華盛頓核安全峰會上,習總書記指出,要“完善核安全立法和監管機制”。[26] 但是,我國核安全領域還有不少立法空白,在核安全設施監管和核材料處理等方面,與一些國家如美、日、德、法相比還有差距。首先,核安全基本法缺失。作為核安全領域基本法的《原子能法》已經醞釀了 30 多年,一直未能出臺。其次,盡管已經出臺《核安全法》,該法仍存在很多問題。再次,涉及核安全的部分法規亟需修訂。一方面,一些法規內容重疊、交叉,需要清理;另一方面,一些規定原則性過強,缺乏可操作性。而且, 有的立法目的對核安全保障不明確,與國際立法趨勢存在偏差。此外,缺乏對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 的保障性規定,可能損害民生福祉。
2. 核安全制度存在一些突出問題
首先,核安全監管部門繁多,缺少統一的監管機關和程序。比如,對核設施安全許可由環保部 核安全局負責,對放射裝置許可則由衛生和公安部門負責,對貯存、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則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次,在核電項目環評方面,存在規劃環評缺位、公眾參與程度低的結構性缺陷,在核電建設及監管中,存在環境質量標準缺失等問題,[27] 導致一些應當測定的指標因立法中未作規定而被忽視。再次,放射性廢物管理制度存在諸多缺陷。比如,對放射性廢物 處置設施關閉后應采取的措施、放射性廢物越境轉移的防治措施等未作規定,對放射性廢物管理中的公眾權益,也沒有規定。第四,在樹立核安全文化方面存在許多疏漏,缺乏體系化的教育制度, 缺乏鼓勵公民提高核安全意識的機制等。2018 年 8 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核電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到 2027 年躋身核電標準化強國前列。先解決安全問題再發展,是真正明智的選擇。
3. 對社會和民眾權利保障不夠
目前,各地的核電廠建設都是靠國家強力推行,在選址、運行條件等安全性評價中,公眾幾乎 沒有話語權,且我國至今“仍未建成真正意義上的核電低放廢物處置場”。[28] 實際上,核電公司作為市場主體,追求的是單純的商業利益,與國防、軍工等完全不是一個概念。中國的《核安全法》在 明確各主體安全義務的同時,沒有對核損害賠償作出明確規定,是很大的缺陷。關于核損害責任, 在中國立法中也近乎空白,只有《民法通則》及《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作了一點概括性規定,對于損害責任認定原則、賠償范圍及數額、訴訟時效及管轄等規定都不明確。
(四) 放棄和淘汰核電是國際趨勢
1. 核電站一旦發生事故將造成永久傷害
根據公開報道,全世界已經發生 16 起嚴重核事故。其中,最嚴重的是 1986 年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站爆炸。此次事故導致 9.3 萬人死亡,27 萬人患癌,[29] 且有 16 萬平方公里土地不適合人類居住,直接經濟損失達到 3580 億美元,是前蘇聯生產的全部核電的總價值的很多倍。日本福島核泄漏事故發生后,核電站周圍 30 公里范圍成為無人區,約 20 萬難民無家可歸。因此支付的第三方核損害賠償金額已高達 4.7 萬億日元(約合 390 億美元),“后果非常嚴重,教訓也相當深刻”。[30]
2011 年 9 月,法國馬庫勒核電站附屬設施核廢料處理中心發生爆炸,導致 4 人受傷,1 人死亡,“像日本、法國核技術這么發達的國家,都照樣發生核事故,說明在設計和建造核電站過程中,不可能 把所有危險都考慮到”。[24]
2. 一些國家已宣布放棄或淘汰核電
經過幾十年的實踐,在發現核電無法消除的巨大隱患之后,以國家名義禁止或限制是必然趨 勢。2002 年,德國(核能發電占 31%)通過《核能禁止法》宣布放棄核能。2011 年 5 月,瑞士(核能發電占 40%)政府宣布,將不再重建或更新核電站。福島核事故發生后,日本宣布放棄核電。瑞典(核能發電占 39%)早在 1980 年就以全民公決的方式決定,在今后 20−30 年內逐步取消核能發電。法國已經削減了核能發展計劃的一半。美國核電站也面臨關閉潮,“雖然業內仍然大肆鼓動核復興, 但目前現狀仍然不甚樂觀”。[24] 由于福島核事故影響,奧地利等反核電國家更堅定了其主張。前不久,意大利關于重啟核電的方案也在全民公投中遭到否決。
我國核電“大躍進”計劃,在很大程度上是核能集團及人士主導的。其根本原因有兩個:一是利益驅使,二是政治僭越。這些核能公司為了商業利益,置國家、社會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于不顧,誘導 政府大規模發展核電,夸大核電的優點,縮小甚至隱瞞核電的危害。正如學者吳輝所說,核電能不能 搞,應該由核電本身的性質來決定,而不是由核能公司來決定—他們說“安全”就安全。核能公司的 目標是市場和利潤,不像核導彈、核潛艇或核航母等軍事工業,是為了國防利益。我們擁護發展核軍 事工業,建立強大的國防,但堅決反對以國家名義謀取商業利益,為了商業利益僭越自然。
三、我國核電發展的相關建議
(一) 利用核電,應該控制范圍和規模
1. 有限的核資源,優先滿足國防和軍事工業的需要
我國現存僅有不到 15 萬噸的天然鈾資源,應優先保證核武器開發、國防艦艇、海島防御等的需要,也可為民用船舶,港灣吞吐等提供核動力。為支撐現有核電站的正常運行,我國每年天然鈾 用量的 85% 需要進口。如果核電進一步“大躍進”,鈾資源供應必將嚴重受制于國外,比石油約60% 的依賴度要高很多。因此,在核能利用上,必須阻止類似“大躍進”的狂熱勢頭,我們沒有必要在能源問題上飲鴆止渴,還要像購買鐵礦石一樣背上沉重的經濟包袱。
目前,我國核電僅占發電總量的 4.2%,即使完全擯棄也不會對我國電力供應帶來太大影響,不像法國(核電占 75%)、斯洛伐克(核電占 53.5%)、比利時(核電占 51.7%)等國,如果立即全面放棄核電,將意味著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經濟要處于半停滯狀態乃至癱瘓。這些國家一是電力需求量 小,幾座核電站就占了電力總量大部分,二是是地質災害少,氣候條件好。事實上,這些國家在處理報廢核電站時,還要建設其他類型電站取代核電的空缺,不僅需要巨量資金,也需要很長時間。我 們理當繼續開發和研究鈾的同位素分離技術、乏燃料的后處理技術和重水生產技術,除了用于軍事目的,也可以在海島、海邊建立海洋核動力平臺,[31] 裝備遠洋海輪或核動力快艇。即便出現安全事故,也不會污染水源和糧食基地,危及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2. 利用核電,可移師海島,量力而行
本文贊同何祚庥院士的觀點,在內陸地區尤其是人口密集的工業區不宜大規模興建核電站,在核電站建設上不能搞“大躍進”,[32] 但不反對在符合條件的偏遠海邊或海島上建設核電站。在我國,有 18000 多公里海岸線,6300 多個島嶼,300 多萬平方公里的管轄海域,發展海洋經濟潛力巨大。[33] 據報道,2019 年前三季度,我國海洋生產總值近 6.4 萬億元,同比增長 6.3%,[34] 占同期國民生產總值比重的 9.17%,就業人員超過 3500 萬人。因此,有人說下一個世紀是海洋的世紀。
我國“擁有和平利用公海和參與國際合作開發海洋資源的權力,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的空間廣 闊”,如果“要拓展新的發展空間,必須向海洋進軍,大力發展海洋經濟”。[33] 這就需要用核動力裝備遠洋海輪,裝備能保護海洋經濟安全的核航母、核潛艇和各種艦艇,甚至建造可移動的核動力能 源體系,建立不沉的海防基地。在海島或海上建立核電站,開發核能技術,一方面可以調節海島的 電力供求,應對未來可能發生的石油短缺,另一方面可以為船艦或海上平臺提供動力源。不僅是軍 事設施和海防戰艦需要核能支持,海島建設和遠洋海輪等也都需要核能供給。如果核電站規模和布局合理,就可以將我國面積在 1 平方公里以上、數量達到 7000 多的海島建設成不沉的海防基地。
(二) 大力開發新能源,取代核能
經常有業界人士詰問:不發展核電,面臨電力短缺怎么辦?事實上,著力研究和開發新能源,才是解決能源問題的治本之策。前述可知,核電在我國的電力結構中占比只有 4.2%,完全可以通過加大新能源開發來代替。由于不是本文研究的重點,這里略舉數例予以說明:(1)太陽能,我國幅員廣闊,有著極為豐富的太陽能資源,目前,我國在太陽能應用技術和產品開發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 但太陽能開發還不到總量的十萬分之一。[35](2)水能,根據最新普查結果,我國可開發水能資源年發電量為 2.47 萬億 kWh,在世界各國居第一位,截至 2019 年 5 月,年發電量約 0.4 萬億 kWh,仍有很大的潛力可以開發。(3)風能,我國風能蘊藏量巨大,是水能的 10 倍,而且分布廣泛,永不枯竭,目前開發只是極小部分。(4)海洋能,包括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海水溫差能、海洋滲透能等,[36]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這方面的開發極為有限,也沒有形成規模效益。(5)地熱能,我國地熱資源占全球的六分之一,總量約 320 萬兆瓦,折合 8532 億噸標準煤,目前開發不到年可利用量的千分之五,發展潛力巨大。[37](6)氫能,首先要立足于將工業副產品中的氫加以利用,如焦爐煤氣制氫。我國焦爐煤氣資源十分豐富,如果利用好,可以替代很多核能工廠;其次要加強研究,通過分散的二次能源制氫。(7)生物質能。我國擁有豐富的生物質能資源,但目前發電規模和研發能力都很有限,應該進一步加強。
(三) 積極探索未來可用的新能源
從現實中看,未來可開發利用的新能源遠遠不止這些。例如,煤層氣(俗稱“瓦斯”)也有極大的開發利用前景。據不完全統計,我國 2000 米以淺的煤層氣資源總量約為 326366×108 米3,其中1000−2000 米埋深的為 215666×108 米3,1000 米以淺的為 110700×108 米3。[38] 再如,可燃冰(又名天然氣水合物)被稱為能滿足人類使用 1000 年的新能源,被稱為“未來新能源的代表”。[39] 據測算,1 米3 的可燃冰可釋放出 160−180 米3 的天然氣,其能量密度是煤的 10 倍,而且燃燒后不產生任何殘渣和廢氣,被譽為 21 世紀的綠色能源。2010 年,我國科考人員在南海北部神狐海域鉆探目標區內,圈定 11 個可燃冰礦體,含礦區總面積約 22 平方公里,礦層平均有效厚度約 20 米,預測儲量為 194 億米3。[40]2013 年 6 月,我國在廣東沿海珠江口盆地東部海域首次鉆獲高純度“可燃冰”,其探明規模相當于 1000−1500 億 m3 的天然氣儲量。[41] 據悉,我國有望在 2030 年實現可燃冰商業開發,能源問題也將迎刃而解。
除了太陽能、水能、風能等被大量應用的新能源,科學家還在積極探索更新的能源產品,包括:
(1)藻類能源,藻類是地球上石油和天然氣的來源,存量豐富,[42] 美國舊金山 Solazyme 公司已成功從海藻中提取加工各種燃料。(2)細菌能源,美國硅谷 LS9 公司的研究員“發明了一種細菌遺傳改造轉基因技術”,通過“對不同菌株進行遺傳改造和微生物轉基因培養,使這些微生物在細菌的作用下,將能量轉換成乙醇或石油替代品”。[43](3)垃圾能源,加拿大正在建造北美規模最大的汽化垃圾發電廠,整個項目耗資 1.25 億美元,建成后采用新型等離子電弧汽化發電技術,每天吸收城市生活垃圾 400 噸,發電量達 21 兆瓦。(4)天氣能源,加拿大工程師路易斯·米徹爾德設計的“人造龍卷風”發電系統,每次“能夠產生 200 兆瓦特電能,滿足 20 萬戶家庭用電需求”。[44](5)溫室氣體能源,美國洛斯阿拉莫斯國家實驗室的科學家已成功將有害溫室氣體變成燃料,目前,他們“正在測試一種熱電發電機,探索從汽車排出的廢氣中重新捕捉能源并產生電力”,[45] 可見,只要勇于探索,能源總是有的。
四、結論
國際能源署(IEA)對 2000—2030 年國際電力需求的研究表明,“來自可再生能源的發電總量年平均增長速度最快”,“在未來 30 年內非水利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將比任何其它燃料的發電增長都要快”。[46] 目前,全球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總體偏低,與不同國家重視程度和開發成本偏高也有關系。根據國際可再生能源署(IRENA)2018 年第八次大會發布的報告,可再生能源電力將在兩年內進入“平價時代”,競爭力大大增強。[47] 關于核能的發展,隨著公眾“認可度”下降,核電站建設開工和并網率也在整體下降—這是國際新形勢。一些國家已明確宣布放棄核能,核電站落到“老鼠過 街、人人喊打”的地步。因此,我們要大聲疾呼:核電“大躍進”,應該徹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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