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在我國首座核電站——秦山核電站投產之際,國務院批轉原國家環保局《關于我國中、低水平放射性廢物處置的環境政策》,明確提出在全國建設“區域處置場”,以解決核電廠的中、低放廢物(以下簡稱“低放廢物”)問題。但時隔近30年,核電站低放廢物處置工作紋絲未動,迄今仍未建成一座真正意義上的核電低放廢物處置場。

今年初,中國核能行業協會向核工業相關主管部門提交的一份名為《關于在我國西北地區建造集中共享低放廢物處置場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的文件,又一次明確指出:“我國低放廢物處置工作嚴重滯后于核電發展,目前在運核電廠90%以上的低放廢物依然滯留積存于核電廠臨時貯存場所,不但影響核電廠正常運行,增加環境風險,而且加劇了公眾對核電安全的擔心。”
一位核電行業資深專家向記者坦言:“ 低放廢物處置工作近30年來推不動,這在世界核電行業都是罕見的。”
與之相對應的是,我國核電持續增容,目前已是名副其實的核電大國:截至今年4月底, 我國在運核電機組數量達到47臺、在建機組數量15臺,分別穩居世界第三和第一。
在此背景下,多位受訪人士一致表示,核電低放廢物處置已經迫在眉睫,相應的處置場建設必須盡快提上日程。
“不少核電廠的低廢超期存儲,這對核電設施運行與環境安全均構成了巨大隱患”
據介紹,核電站產生的放射性廢物中, 95%為中低或極低水平放射性廢物,這些廢物經整備處理后變為適于處置的穩定的固體廢物包。 按一臺百萬千瓦級核電機組運行60年計算,其從投產到退役共將產生約1.3萬立方米的低放廢物。生態環境部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底, 我國所有在運核電站累計產生低放廢物總體積約1.6萬立方米。
據《建議》預測,按目前核電裝機容量計算,2060年以前,全國每年產生的低放廢物量將接近5500立方米,累積總量在15萬立方米左右;若按有關機構預測2035年國內核電裝機總規模1.5億千瓦推算,到2060年每年將產生低放廢物近1萬立方米,累積總量將達到25萬立方米左右。
低放廢物一般需要與外界隔離300—500年后,其放射性才可衰變至環境容許的水平。為了消除放射性廢物累積后產生的巨大隱患,1992年發布的《關于我國中、低水平放射性廢物處置的環境政策》明確要求,諸如核電等運營單位必須及時處理其產生的放射性廢物,且貯存期不得超過5年。同時,中低放廢物實施區域處置,即在全國分片區規劃和建設6個區域處置場,負責處置核電低放廢物。2017年頒布的《核安全法》也明確提出,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的建設應與核能發展的要求相適應。
“但事實是, 放射性廢物處置與目前核電發展形勢極不相稱,甚至可以說舉步維艱。”生態環境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原副司長趙永康說。
長期從事核化學科研的行業專家顧忠茂表示:“我國至今沒有建成一座真正意義上的專門處置核電的低放廢物處置場, 低放廢物處置能力未能與核電發展同步,處置進度存在明顯差距,不少核電廠的低廢超期存儲,這對核電設施運行與環境安全均構成了巨大隱患。”
一位核電企業人士也坦言:“很多核電廠暫存的低放廢物早就超過了國家規定的5年期限,甚至有個別電站已向廠外轉移了一定量的低放廢物,以緩解壓力。”
“低放廢物處置場是公益性設施,有風險且不賺錢,所以某些地方政府不支持甚至反對”
低放廢物處置場建設到底難在哪?
《建議》顯示,低放廢物處置并不存在技術難題,低放廢物處置場建設之所以難以實質推進,第一個原因便是“鄰避效應”導致處置場選址困難。
“鄰避效應”是指居民因擔心建設項目對身體健康、環境質量和資產價值等帶來負面影響,從而產生“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心理,并采取強烈情緒化的反對和抗爭行為。 “鄰避效應”在世界各國涉核項目建設中普遍存在,國內相關地方政府排斥核電低放廢物處置場建設也與此有直接關系。
除了“鄰避效應”,多位受訪人士指出,經濟性是處置場建設的另一個關鍵考量因素。“在政府和企業的觀念中,低放廢物處置場是公益性設施,有風險且不賺錢,所以某些地方政府不支持甚至反對,即使有些地方政府同意在建核電站的同時建造低放廢物處置場,但也反對接收外省的廢物。”趙永康表示。
“低放廢物處置是花錢的環節,企業要投入一筆處置費,地方政府收益也不大,所以此前的低放廢物處置場建設始終難以取得明顯進展。”上述核電企業人士說。
另據了解,雖然國務院2003年頒布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2011年發布的《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均明確提出地方政府應根據放射性固體廢物選址規劃提供處置場建設用地,但沒有明確落實規劃的責任,導致地方政府或企業都缺乏主動落實的積極性。
顧忠茂認為, 低放廢物處置的所有“亂象”,歸根結底是由于我國尚無完整的頂層設計和全面系統的總體發展規劃。“尤其在管理方面,國家相關職能部門、核電廠與處置公司各自的職責,以及相互間的關系不清晰,基本處于無序狀態。而且,低放廢物處置庫也缺乏有效管理,處置庫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管理、經費籌措等無章可循。”
“一座低放廢物處置場的安全監管需要持續300年,為了環境安全,廢物處置必須是政府行為”
面對失序的低放廢物處置,接受記者采訪的多位專家一致認為,需要盡快通過立法明確低放廢物處置管理的責任主體。
顧忠茂認為:“一座低放廢物處置場的安全監管需要持續300年,為了環境安全,廢物處置必須是政府行為,各級政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必須逐級強力推動落實。 參照國外成功經驗,低放廢物處置場的具體管理,必須由政府主管部門授權一個或少數幾個獨立機構實施,代表國家統一組織處置場的選址和建設,統一管理全國廢物處置庫的運行,以及處置場關閉后的長期監管。”
上述《建議》建議,有關部門對低放廢物處置場的規劃應與核電發展規劃一并考慮,同時結合路條、項目審批等關鍵節點,將處置場的選址和建設納入核電項目核準和開工的前提條件之一。
《建議》還認為,可采取“區域設置+集中共享處置”的多途徑處理模式。一方面,在核電規模較大的省份推動“區域處置場”,解決本省及周邊核電地方廢物處置問題;另一方面,可在全國范圍內選擇地方政府支持、綜合條件良好的區域建設一個面向全國的核電“集中共享處置場”。
趙永康也指出,應結合核電規模、環境條件等因素,從安全、經濟、社會三個方面綜合考慮,采用適宜的處置方法。“對于核電規模大的省份,可以利用核電場就地處置地方廢物,實現安全經濟運行;對于核電規模小的省份,可以將廢物運往共享集中處置場處置。”
據了解,美國、法國、日本、韓國等核電大國都已建設了核電低放廢物處置場,而且基本采用“就近處置、區域處置、集中處置”等途徑;歐盟14個國家2003年開始研究共建集中處置場。其中,美國在運的4個處置場中,Clive處置場作為集中共享處置場,2017年接受的低放廢物占全美處置總量的99%。《建議》認為,美國經驗可以借鑒。
對于“集中處置”中如何協調地方政府以及核電企業的關系,上述核電行業資深專家告訴記者:“ 守土有責,主管部門、核電企業和地方政府應達成共識,低放廢物安全管理是事關環境安全和子孫后代健康的千秋大業。應按照‘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低放廢物處置基金’,基金使用范圍包括處置場建設、運行和處置場關閉后監管所產生的費用。此外,要建立專門的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的收取存儲和使用,以此確保低放廢物處置場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獲得一定收益和補償,促進低放廢物處置良性健康發展。”
來源:中國能源網 · 作者:朱學蕊 趙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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