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報送〈海南昌江多用途模塊式小型堆科技示范工程廠址安全分析報告〉的請示》(海核設計發(fā)〔2019〕32號)及相關文件收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及相關核安全法規(guī),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材料進行了審查,認為該場址符合核安全的有關要求,決定頒發(fā)《海南昌江多用途模塊式小型堆科技示范工程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見附件)。
你公司應切實承擔核安全責任,遵守《海南昌江多用途模塊式小型堆科技示范工程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中規(guī)定的條件,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場址保護及公眾溝通等工作,在取得建造許可證前,不得開展海南昌江多用途模塊式小型堆科技示范工程抗震I類構筑物基礎混凝土的澆筑活動。
附件:海南昌江多用途模塊式小型堆科技示范工程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
國家核安全局
2019年7月11日
抄送:發(fā)展改革委,能源局,國防科工局,海南省人民政府,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jiān)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生態(tài)環(huán)境部辦公廳2019年7月12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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