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一詞具有科學性和法律性:
在科學中,“放射性”是指某些原子在沒有外部影響的情況下轉化為其他原子的特征,在此過程中發射電離輻射。這種放射性原子稱為放射性核素。
然而,在“原子能法”中規定的法律定義中,當材料具有某種活動(放射性核素的量)時,它只是“放射性的” 。原子能法和輻射保護條例包含許多規定,為人類的保護和環境對這些材料的破壞作用。
如果不再使用(根據“原子能法”規定的定義)使用這些材料,則將其視為放射性廢物。當電離輻射用于核電廠,研究,工業和少量醫藥中時,產生放射性廢物。根據該規定,原子能法,他們必須拆除- 即處置-以結構化方式。
僅含有少量放射性核素且因此不被視為放射性廢物的廢物必須按照傳統廢物立法的規定進行處置。拆除核設施產生的許多廢物屬于這一類。
在其他工作過程中作為廢物產生的天然放射性物質,例如原油和天然氣工業,原料磷酸鹽工業和初級冶煉,也不被視為放射性廢物。它們被稱為需要調查的殘留物。特殊規定適用于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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